恩施职业技术院成人
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院录取的学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省教育厅办理正规录取手续,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省教育厅备案后,凭此证明,一年内可免入学考试进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学员由学院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生情况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及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
第六条 新学员入学后,经复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
件及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年级应按规定日期办理新学年的交
费注册手续,如不能按期交费注册,又不能履行缓办手续者,新学年不发教材、指导书;凡未经批准或超出学校规定时间仍不交费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论何种原因,学员中途退学者一律不退学费和教材费。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从入学注
册到毕业年限为2.5-5年),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取消学籍。
第十条 休学时间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学员应按时参加面授、辅导和学校规定其他教学活
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因公请假由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缺课超过课程学时1/3及以上者,无论何种原因,取
消参加该门课程当次考试资格。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可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第十三条 考勤由班主任负责,考勤表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休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病假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任职单位同意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 休学的专业只限于学院连续招生的专业,休学年限为三年,学员要求复学时,应在学期开学时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限已逾三年,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
(一)因病休学期满,仍未恢复健康,无法坚持学习者;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三)学校无后续相关专业可供复学,本人亦无法向外转学者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确因工作岗位变动,单位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需转学或转专业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要求转入我院学习者必须是经国家成人高考录取,国家教委承认高等院校的学员,原录取高校同意转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转入我院。
(二)文理科专业不能随意调剂,学制不同不能调剂。
(三)学员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上学期开学时办理,应有本人的申请及单位要求对口专业学习证明。
(四)凡要求转学到其他院校,由学员自己与接受院校联系,并交清第一学年的学费1600元,一经转出,我院即注销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高等学校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二)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
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请转学者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四)申请转学者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校继续教育部门印章;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加盖诊断医院的印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毕业年级;
(三) 达到退学条件或被退学处理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员必须按期完成作业和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作业和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有考试课不及格或考查课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第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面授前进行(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计),第二次补考(为清理补考)在毕业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员因病因事或公差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应及时持医院或单位证明向所在班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正常评分计。
第二十四条 在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课程缺考,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有后续专业的应予以留级;无后续专业的予以退学,学生留级不得超过二次。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计划中所开设的课程,其中某些基础课,学员在入学前已在省成人自考办公室或者电大相应专业取得单科合格证者,可申请办理免修或免试手续,但免试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员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操行和学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七条 学员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可办理成人教育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补考合格后可用原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员因故中途退学(不含开除学籍),但已学完一年以上课程(含一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
第九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学院按要求将在籍学生的学籍信息和毕(结)业学生的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电子注册。注册备案的学籍学历信息供社会和个人查询,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第三十条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电子图像等个人信息及考生号、学号、专业名称、层次、学习形式、入学日期、毕(结)业证书编号等信息。学生在籍期间或毕(结)业之后,可通过学信网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结果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以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须由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合法证明材料,学院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结)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申请毕业前,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在申请毕业之前至少半年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三十四条 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是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中必不可少的组织部分。学生应在离申请毕业半年之前,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到指定地点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凡没有规定要求的电子图像信息,推迟申报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籍信息变更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9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结)业之后,学院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
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于印发之日起
开始实施。
2015年6月10日